《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国家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出口项目、合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审查批准。”
军贸公司、军贸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或军贸公司上级主管单位与军贸产品研制生产单位上级主管单位
军品出口应服从服务于国家政治、外交、安全利益,符合国家承担的相关国际义务;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的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军贸产品本身已批准出口。
1.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查,书面征求局内相关司局和其他单位相关部门意见。
国防科工局军品贸易出口办公室自收到军品出口项目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重大军品出口项目需经国务院、审批的,办结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42、43条的规定确定。
(三)信函投诉:国防科工局综合司或直属机关纪委(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邮政编码100048)。
主办单位: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8号 邮编:100048